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湿地保护区排放未达到标准的养殖废水,破坏湿地生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