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