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湿地。因国家和自治区重要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