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

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湿地。因国家和自治区重要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湿地,改变湿地用途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