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规划第十六条已修改湿地保护区的撤销及其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移动湿地保护区的界标。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