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湿地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湿地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经济建设和生产、生活的需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