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规划第十二条已修改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功能相衔接,根据湿地类型、分布情况、生态功能和水资源、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土地利用状况,科学合理规划。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