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股份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本;

(四)企业的设立方式、股金来源及股权设置;

(五)财务、人事、劳动管理制度;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程序、职权、议事规则;

(七)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以及相应的职权;

(八)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九)收益分配办法;

(十)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股份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三)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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