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股东不少于五人;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三万元;

(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

(四)有企业名称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