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六条有效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股东不少于五人;(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三万元;(三)有股东共同制定的企业章程;(四)有企业名称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