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对个人罚款二千元以上,对单位罚款二万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