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六条有效股份合作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经理(厂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