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二条有效股份合作企业股东会和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征得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并邀请优先股股东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