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要认真管理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0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