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将基层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做好基层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并将医疗救助与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