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六十五岁以上居民,提供每年不少于一次符合国家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