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第四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孕产妇和零至三十六个月儿童进行健康管理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