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准确、规范记录诊疗情况,协助危重病人及时转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