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居民健康档案保密。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应当通过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实现远程病理、影像学会诊和双向转诊信息管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