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居民健康档案保密。

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应当通过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实现远程病理、影像学会诊和双向转诊信息管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