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使劳动者得到职业卫生保护。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