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违反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程序进行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卫生服务资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