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