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