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第二十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应当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组织劳动者到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