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放射、高毒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其中放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