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