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