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取得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