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算草案;(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三)自治区审计机关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的审计工作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举行会议十日前,将上述材料发给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