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送交落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国债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重要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