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并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