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办法/第三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批准第十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情况,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的初步调整方案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提出初审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