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建立三方协商制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