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四章 辞职、撤职及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如工作需要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辞去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