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如工作需要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辞去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