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提名人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免;任职期间死亡的,不再免职,由提名人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退休的,提名人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