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撤销、合并、更名的,提名人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免;任职期间死亡的,不再免职,由提名人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退休的,提名人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