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提名人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因故确需适当推迟提请决定任命的个别人员,提名人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