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提名人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厅长。因故确需适当推迟提请决定任命的个别人员,提名人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