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九条已废止拟决定的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人选,如不是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可以在省人大常委会同一次会议上依法任命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院长、检察长为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