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人才资源开发的重点是:

(一)在国内外有较高声誉的人才;

(二)在省内各学科或者技术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起骨干作用的后备人才、创新人才;

(三)能力和业绩突出的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的中级和高级管理人才;

(四)在省内具有较高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五)民族民间文化人才;

(六)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