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应当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省有关部门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经省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可以享受省人民政府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及其他优惠待遇,可以参加省人民政府相关奖项的评选。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