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流域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凡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盟市、旗县应当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项目竣工验收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