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乡镇企业是指乡、镇、村、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乡镇居民投资为主举办的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业。主要包括:(一)乡、镇、村、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二)农民、乡镇居民合作、合伙举办的企业;(三)农民、乡镇居民个人举办的企业;(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乡镇居民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外商投资者联合举办的企业;(五)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企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