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假借慈善名义骗取钱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