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返还募捐的财产,不能返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该财产交由其他慈善组织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