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慈善文化建设,繁荣慈善文化,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与氛围。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重视培养慈善事业人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