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同时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