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