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农民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有关的劳务合作、资金互助合作,以及消费合作,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