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接受财政直接补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追缴部分或者全部财政补助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