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对需要分步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跟踪督办,直到办结为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