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确实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但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