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八条已修改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二)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并明确办理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解决,在妥善解决后再答复代表;(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