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三章 资源和保障第十一条有效水上搜救中心应当根据本搜寻救助区域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实际,组织编制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上搜救中心备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水上搜寻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二)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防机制;(三)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四)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五)水上搜寻救助的应急保障;(六)水上搜寻救助后期处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