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绿化建设、管护和保障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